来源:漯河律师网
交通事故致车辆贬值,到底赔不赔?
漯河律师解析:在国内现有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之下,最高法出于减少纠纷、降低案件量以及维持社会平稳发展的角度考虑,对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费的索赔持相当谨慎的态度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未来根据实际情况有可能进一步放宽。但在态度调整之前,肯定会在一些方面进行整改和完善。
一是对于市场上的车辆评估鉴定机构肯定会加强管理,完善登记和备案制度,以确保他们能够做出客观合理的鉴定结论;
二是对于法院受理相关索要车辆贬值费的案件上面,也可能出台较为明确的规定,比如车辆贬值费只能连同其他车辆维修费用或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一起主张,不能单独主张等,以达到控制案件量之目的;
三是可能详细规定什么样的车辆,车损达到多严重的程度或者贬值费用超过多少时,才能主张该项费用等等。
只有以上措施完善起来,最高法才有可能进一步放宽其对贬值费用的规定。
但即便在现阶段,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保险法》等法律中相关的损害赔偿原则,理论上因事故给车辆、人员及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事故责任人也都应有义务依法全部予以补偿。
实践中,由于之前法律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加之每个具体案件的情况不同,所以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但是结合各地的判例来讲,如果您车辆贬值的损失同时符合以下几种情况,在最高法的回复公布后,也还是很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一、请求赔偿的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或过错较低。(无责或次责)
二、受损车辆应属于车龄较低的新车,一般不超过2年。
待售新车索要贬值费的一般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已经上路一到两年的车辆也可以争取。因为虽说旧车也可能有车辆贬值的情况发生,但旧车相对车损后贬值较少、而且因长期使用存在自然贬值的因素,不易于鉴定贬值的具体价值,所以旧车主张车辆贬值费很困难。
三、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程度要非常严重,而且必须是有关键部件受损。
如果只是简单剐蹭等轻微车损,在修车后基本都可以完全恢复正常,不存在后续使用的隐患。而非常严重的车损,即便修复好后,也会影响到车辆的质量和性能,其耐用性、安全驾驶性也都会降低才,所以才可能主张到车辆贬值的损失。
四、事故车辆的损失必须是经过相关物价或评估鉴定机构的鉴定,折旧率和数额确定的。
众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单纯是自己认为有损失,没有经过相关机构鉴定出具体损失数额的法院不可能支持。
五、最好有出售意向或已经善意出售的。
这个虽不是必要条件,但毕竟我们所说的车辆贬值的损失要在出售中才能明确的体现,其车主的经济财产损失也才能比较清晰可观的让大家知道,尤其是法官知道,所以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也会相应增大。